饶河个人商标续展的注意事项
有的注册人注册商标后,长期搁置等待他人来购买;有的注册人发生了变更、消亡,而其注册商标却没有被撤销。这些长期不用的注册商标,不仅浪费国家资源,还妨碍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该商标,形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竞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任何人认为某件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都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通知双鸭山商标注册人在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交有效使用证据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例如,1995年5月,江苏省某材料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亮才商标,并于1997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此后,浙江省某材料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亮才注册商标,理由是该商标连续3年没有使用,并提供了调查取证的材料,包括江苏省某材料公司未购置设备、未进行生产,实质上是一家空壳工厂等证据。商标局受理后,向江苏省某材料公司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商标局最终裁定撤销亮才注册商标。
又比如,3年前甲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认为乙公司受让的第1129187号GNC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应予撤销,商标局随后裁定撤销该商标。乙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裁定认为乙公司意图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应予维持。甲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采信了商评委的主张,维持其裁定。甲公司又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作出该商标应予撤销的裁决。
上述两例是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典型案例。在我们的身边,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如果他人以某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时,商标权利人应出示自己在这3年中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因为是否使用,权利人是最清楚的,相对于其他人更有举证的能力。因此,如果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不应该被撤销,就应该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反之,申请人在商标注册之前进行查询时,若发现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与自己要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进行调查后如果发现其在3年内没有被使用,便可以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以达到自己注册商标的目的。
双鸭山商标注册除了有商标侵权、商标驳回、商标近似,还有商标共存。那么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又如何认定呢?小编综合整理了下资料给大家参考。商标共存定义: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也给出了相应的定义:不同的市场主体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从这一定义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对于商标共存的界定是以不同于其他商业主体的商场消费群体作为标准。
“商标共存”可通俗地解释为:两家不同的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没有冲突、不相互妨碍商业活动、不导致公众混淆的前提下共存。构成商标共存的要素分析:
1、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商标共存的首要条件。商标的本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在使用商标时应当尽量使各自的商标具有显著性,以便与他人商标相区分。但在大环境时代下以及人们的知识水平等的制约,难免会出现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以,就会出现相同或近似商标由不同的商标所有人在同种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的情形。
2、商标属于不同的主体。在商标共存情形中,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归属于不同的商标所有人。当相同或近似商标归属于同一商标所有人时,则不属于商标共存。商标权本质上是垄断权,商标权人对其所拥有的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商标共存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果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不知名的商标,仅在有限的地域范围或商品上使用,因地域范围不同及产品类别的差异的存在,商标之间并不会引起冲突,也就不存在适用商标共存制度的必要。如果相同或近似商标中仅有一方的商标为知名商标,而另一方的商标为不知名商标,此种情形往往会因在先权利的存在或者具有侵权的可能而不需适用商标共存制度。
4、商标共存不存在混淆的可能。商标共存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果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不知名的商标,仅在有限的地域范围或商品上使用,因地域范围不同及产品类别的差异的存在,商标之间并不会引起冲突,也就不存在适用商标共存制度的必要。如果相同或近似商标中仅有一方的商标为知名商标,而另一方的商标为不知名商标,此种情形往往会因在先权利的存在或者具有侵权的可能而不需适用商标共存制度。
商标侵权定义: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以下四要素: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行为的违法性;三、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另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那么,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在通过对商标共存和商标侵权的概念以及二者的构成要件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商标共存和商标侵权二者的界线虽然并不十分明显,且二者之间还有很多重合之处,但二者关键的区分就在于商标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混淆可能性是指经营者对任意商标的使用可能使相关公众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来源于同一个经营者或虽能区分商品或服务源于不同经营者,但却可能误认为这些经营者之间存在隶属、赞助、联营、许可或其他经济上的关系。
混淆可能性的判别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公众实际感受性,应当结合相关公众实际感受商标的方式以及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对相关公众的影响进行比较。2、商标整体印象。商标产生的整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法院在区分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时候,对商标不应当对各个部分单独进行比较,因为相关公众实际上不可能单独识别和记忆。3、显著性标准。
需要明确的是,一般而言商标的整体印象是由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决定的,在认定某一商标对其他商标构成侵权时,必须把握显著性这一最基本辨别方式,例如,如果两种商标的圆不同,但颜色搭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这一商标构成侵权的。因为,在多数商标中,外形轮廓是改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罪显著的方面,那么即使颜色搭配相同,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在判断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上,必须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方面。
随着知识产权的传播与推广,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虽然保护意识和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现在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加强,现象正在往好的方向发展。
在各种知识产权侵权的背景下经营户们都需要注册商标来保护自己权益不受伤害,那么申请人们该怎么进行双鸭山商标注册呢?每个地区的商标注册是不是不一样有区别呢?答案是否定的,商标注册全国一致,商标注册目前只有两个途径,一是直接去国家商标局注册,二是委托代理商标注册机构代为注册。
由于商标注册需要专业性,所以一般不会有人自行注册商标。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而且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建议自己去商标注册。而对于没有知识产权意识和专业知识的人来说面对鱼龙混杂的经济市场,如何选择一家优秀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也是一件头疼的事情。
应该找哪家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呢?首先在商标注册申请首选肯定是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方便交流来往。在也有很多的。而在这众多的代理公司内较早成立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是我司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用最专业的知识与技能,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服务。商标注册有哪些便利条件啊?近几年年以来,我司累计下来的成功案例数不胜数,获得过许多国家级荣誉证书,国家信任机构,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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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如文字、图形等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对其不平等看待的内容。对某一标志是否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判断往往需要结合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来判断。比如将某个民族的全称或者简称注册在马捅、卫生巾此类商品上显然是会传达出不友好的信息的.但如果用在衣服类商lph上,就不再被视为带有民族歧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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